必须设置录用条件并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与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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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1日  阅读量:10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20日,孙某被一家软件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孙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19年3月6日,该公司以孙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孙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

  于是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软件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后,裁定该软件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对孙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该软件公司向孙某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软件公司招聘时没有讲明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孙某进行考核。因此,公司不能以领导主观判断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为由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员工的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