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工作单位选择权后又以不服从分配为由辞退劳动者,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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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9日  阅读量:5

(一)基本案情

  陆某于1990年10月1日入职A公司,2012年3月5日,A公司将陆某调往其控股的B公司工作。2013年5月1日,陆某与B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1月20日,B公司签发文件决定陆某任职其下属某煤矿筹备处综合组组长。2015年12月31日,因B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基础建设投资,B公司决定停工缓建三个月,决定包括陆某在内的所有员工暂时休假,在此期间,陆某被安排作为B公司留勤人员继续在某煤矿上班。之后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转让给C公司,B公司于 2018年1月19日制定股东转让股权职工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中载明,“……职工如自愿选择到A公司工作的,由A公司安置”。2018年1月21日,陆某在职工安置选择表上表明其要求回到A公司。同年2月7日,B公司作出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职工安置选择情况的报告,并提交给A公司,报告中载明陆某选择回A公司工作的情况。2018年4月28日,B公司作出关于陆某、刘某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以陆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劳动仲裁,陆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B公司以陆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承担向陆某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且陆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连续计算。

(三)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占有很大比例。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劳动者存在过失行为,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辞退劳动者的,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违法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