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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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31日  阅读量:33

人社厅发〔2015〕1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沪人社〔2015〕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天”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