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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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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