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胜任”承担举证责任,并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房产公司工作,某房产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现因在职期间绩效考核不合格原因,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8日解除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不认可某房产公司的考核结果,要求某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某房产公司以王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使王某确实不能胜任其工作,公司也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只有在王某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某房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考核情况、对王某的培训或调岗情况以及通知工会情况,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房产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行培训或调岗、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须注意相关考核结果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在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还须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未履行培训、调岗、征求工会意见程序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