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法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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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高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10

【案情】

  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入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9月28日李某某主动提出辞职。李某某在职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9月止。2015年10月28日,李某某向思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发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的11个月社会保险金7645元、补发双倍工资3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00元以及支付9月份加班工资4204元。思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二倍工资31000元、经济补偿金3100元、加班费2137元及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入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28日李某某主动提出辞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30000余元。另外,由于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李某某工作期间,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李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普洱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