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系某快递公司派送员。2018年3月,张某因不及时取件被客户投诉。快递公司客服与张某进行沟通时,张某有辱骂行为。快递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给予张某处分,并对张某进行短期培训。然张某拒收考试资料、拒绝做测试卷,在培训期间多次睡觉、玩手机。快递公司根据手册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明显,快递公司给予张某处理,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管理的自主权范畴。快递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张某多次不当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张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对于该条适用尺度的掌握,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综合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劳动者行为是否超出正常劳动纪律范畴;劳动者是否屡劝不改;劳动者是否有“故意”犯错之主观意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