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厂房内工作的劳动者与出租房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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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9

【案例简介】

  甲公司系吸尘器生产企业,乙公司系物流企业。2017年6月,两家公司达成租赁协议,甲公司将位于其住所地的一处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用作仓库,租期3年。2019年9月初,张某经人介绍到该仓库从事分拣工作,9月底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张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甲公司住所地,为申报工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甲公司住所地的厂房工作,但该厂房已由甲公司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张某既非由甲公司招聘,也非由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其所从事的工作并非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故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场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条件,而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实质要件,即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业务从属和经济附属的特征。换言之,就是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给付报酬等。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知晓自己在劳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则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