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深圳法院 作者:王艳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17

裁判要旨

  在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约定或发放年终奖惯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423号(2017年6月15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1983号(2017年10月24日)。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赵某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某银行深圳分行,担任风险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相关薪酬协议执行;某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周期内赵某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绩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支付赵某绩效奖金;工资具体发放时间由某银行深圳分行薪酬制度规定。赵某主张某银行深圳分行每年2月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该奖金包含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2015年12月战略与核心奖清算、2015年特别绩效奖和2015年计划生育奖。赵某提供《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0月27日银行系统薪酬信息查询明细、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于2015年2月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且于2016年2月4日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也从未向赵某发放过年终奖,且对赵某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粤0303民初104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银行深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01658.12元;二、某银行深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律师费4091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银行深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粤03民终1198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约定。赵某提供的《关于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虽没有某银行深圳分行的盖章和确认,但证人出庭作证确认其也在公司系统内看到该份提示并实际收到上述奖金。且某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每年发放年终奖属于行业常态。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赵某所在的部门未发奖金,赵某不予确认。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举证明确说明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其主张的赵某没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也未举证证明。故法院认定某银行深圳分行存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由于某银行深圳分行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主张某银行深圳分行在2016年2月4日向企业员工发放了2015年年终奖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某银行深圳分行应当支付赵某2015年度年终奖101658.12元,即2015年12月绩效奖金清算30000元、2015年12月战略与核心奖清算2400元、2015年特别绩效奖66658.12元和2015年计划生育奖2600元。

案例注解

  用人单位一般会在次年年初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故实践中总有一些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在知悉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后,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向自己发放年终奖。但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为由拒绝发放。但年终奖具体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发放数额等虽然均与用人单位的效益相关,但仍应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决定,或者劳动合同予以约定。

  根据我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年终奖应作为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故年终奖的发放总体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并不明确,同时也未有规章制度对此有约束。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或其与劳动者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存在明确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赵某已提供证据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确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且通过书证、人证等证据也充分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已向其他关于发放了2015年的年终奖。因此,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赵某关于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也应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条规定第二款,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作为其拒绝发放年终奖的抗辩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计发。

  因此,为避免年终奖方面的争议,让年终奖真正成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积极工作的一种激励,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发放的时间、标准、条件、性质等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