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可作为认定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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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某国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深圳法院 作者:陶婷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点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在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接受并向用人单位报到时起,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书予以体现。换言之,录用通知书从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出的要约,转化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的合意。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包含了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条款,此种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但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存在差别,特别是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论考量劳动合同中的要约变更要件,很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24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698号(2020年8月25日)。

基本案情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国际公司支付周某某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少发的工资48141元(包括工资差额、年度双薪);2.判令某国际公司支付周某某被迫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22500元;3.判令某国际公司支付周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元;4.判令某国际公司支付周某某律师费5000元。

  某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驳回某国际向周某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1643.56元的仲裁裁决;2.判令驳回某国际公司向周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68.55元的仲裁裁决;3.判令驳回某国际公司向周某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4元的仲裁裁决;4.判令驳回某国际公司向周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842.42元的仲裁裁决;5.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某承担。

  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

  周某某主张存在年度双薪,并提交了录用通知书予以作证。某国际公司对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年度双薪,故主张不存在年度双薪。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039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互诉原告)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2019年3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2472.85元;二、被告(互诉原告)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2018年年度双薪6787.59元;三、被告(互诉原告)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经济补偿金18333.45元;四、被告(互诉原告)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1034元;五、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律师费3392.25元;六、驳回原告(互诉被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某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46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国际公司发送给周某某的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福利待遇包括年度双薪,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年度双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效力以及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尤为重要,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本院认为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构成要件分析,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由用人单位向特定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发出的目的是用人单位意欲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关系;录用通知书具有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内容;录用通知书经劳动者承诺,即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在送达劳动者时起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录用通知书做出实质性更改。

  其次,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按此原理,在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接受并向用人单位报到时起,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书予以体现。换言之,录用通知书从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出的要约,转化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的合意。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包含了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条款,此种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但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存在差别,特别是在薪酬待遇方面。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书内容不一致时,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书不一致时,应理解为来定合同修改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通过调整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达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论考量劳动合同中的要约变更要件,很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认为,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即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条款不再执行时,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此时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在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时,录用通知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不再执行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年度双薪亦未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此时录用通知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周某某据此要求某国际公司支付2018年年度双薪,应予支持。关于年度双薪的标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本院按照周某某2018年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为6787.59元。

案例注解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通过调整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达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论考量劳动合同中的要约变更要件,很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即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条款不再执行时,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此时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在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时,录用通知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不再执行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年度双薪亦未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此时录用通知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