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东莞某煌公司。2018年,因某煌公司内部业务调整,王某被调往分公司,其因此提交离职申请。
某煌公司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于2018年11月13日解雇了王某。
王某因此向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煌公司与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万元。经第二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从该判决,遂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4次不服从安排且未完成任务,某煌公司对此记4次大过符合管理规定。根据奖惩管理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记大过,某煌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已累计被记大过四次,某煌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某煌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拟解雇王某时已向本公司工会通告,工会同意某煌公司的决定。某煌公司解雇王某已按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
故东莞中院于2019年9月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并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员工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解雇。根据法律规定,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内部有设立工会的情况,公司应当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