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调岗安排,严重违纪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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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15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东莞市某源公司由于客观原因需撤销“锅炉工”的岗位,于是对韩某进行调岗,并向其承诺新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与原岗位保持一致。

  但韩某不服从上述安排,在1月21日与24日,某源公司分别对韩某发出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其仍未前往新工作岗位上班。某源公司根据相关条款,决定开除韩某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韩某以某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某源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某源公司原锅炉设备因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需进行注销,不保留锅炉工岗位,且某源公司在对外公告的通知中已明确承诺新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与原岗位保持不变。东莞中院认为,此次调岗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韩某理应到新岗位报到上班。韩某经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后仍不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员工手册》关于严重违纪的条件。

  2019年12月,东莞中院依法判决,某源公司以韩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据,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与劳动者原岗位基本相当,且该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在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