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诉讼各方均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据。对不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的证据,不应采信。通过非法获取、与事实及常理明显不符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木某于2016年9月与某塑料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吹膜,固定月薪3500元。某塑料公司向木某支付2016年9-12月份工资分别为5500元、6092元、6234元、5824元。2017年5月,木某诉称其为吹膜顾问,月薪为30000元,提交了2017年3月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辞退通知及保证书,要求某塑料公司以30000元月薪支付其工资及赔偿金。某塑料公司辩称从未出具以上材料,木某伪造并偷盖了公司印章。经审查,木某提供的四份书证虽盖有公司印章,但存在诸多矛盾和瑕疵: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30000元月工资标准与当地实际及同单位其他人员工资明显悬殊且与其以往工资存在较大差距、木某对保证书中公章形成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而辞退通知及保证书落款时间为3月13日,内容对公司明显不利,不合常理。法院认定四份书证不具真实性、合法性,驳回木某的请求。事后,木某因提供虚假证据而受到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负有如实提供证据的诉讼义务。有的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不惜以冒用、盗用手段向办案机关提供不实甚至虚假证据。再高明的伪造也难免露出破绽,逃不过严格的司法审查。木某以自认为聪明的不法手法妄图不法利益,不仅一无所获,还因妨碍司法活动而受到处罚。